8月21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召开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检察建议公开宣告新闻发布会。
此次活动有中央广播电台、上海电视台、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等10余加媒体参加。发布会后,记者针对案件办理情况,检察建议制发背景等内容提问。
案情介绍
年10月底,上海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犯罪嫌疑人唐某刚与公司股东商量决定将部分原材料从嘉善运回上海。
年11月12日,唐某刚为节约运输成本,仅用工业塑料桶简单包装公斤危险化学品,联系某大型知名物流集团嘉兴运输有限公司嘉善第二营业部上门取件,期间唐某刚故意隐瞒邮寄物品真实信息,谎报危险化学品为普通药品。
快递员上门取件时在未按规定开箱验视和查询核查,也未按规定要求托运人提供托运清单和寄递物品的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以普通快递的方式收寄。
该件收至该物流公司嘉善营业网点后,在未经过任何安检的情况下,由该大型物流集团承接运输业务的上海某城物流公司承运,在途径多个中转场分流装卸后跨省运输至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中转场分流。
该件到达该中转场后即由该公司临时聘用的两名外包劳务人员进入车厢分拣分流货物,因经验不足,两名分拣人员在闻到刺激性气味,并发现部分包装桶底部有液体泄漏的情况下,仍违规作业两小时,并将破损包装桶交问题件处理部处理。
该部门明知该件有不明液体泄漏,并有刺激性气味,但既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检查处置措施,也未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擅自对该件进行简单加固包装后继续转运至颛桥中转站(目的地)。到达该目的地后,仍在未经过任何安检的情况下进行派件,送至收件人唐某刚所在公司。
当晚两名分拣人员医院抢救,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
年7月31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对犯罪嫌疑单位上海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犯罪嫌疑人唐某刚向闵行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建议制发背景及内容
本案不仅严重侵害公民身体健康,也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闵行区检察院的检察官通过案件办理发现物流公司监管漏洞,走访调研浙江嘉善、上海闵行莘庄等营业点和浦江镇中转场、颛桥镇中转场等实地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作为协作配合承担该大型知名物流集团上海快递收派件和物流运输业务的公司,在公司管理、工作流程规范、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存在诸多违法违规问题:
1
作为负责收派件的速运公司和负责运输的物流公司,从快递员上门取件至营业网点,再从多次中转分流运输至目的地中转场,直至分送到收件人,各个环节均未有任何人工或过机的安全检查,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安全隐患;
2
同时,公司还存在对员工上门取件必须验视等工作规范的落实监管制度和措施缺失,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也存在盲区等问题。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之规定,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对该知名物流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和上海某城物流有限公司制发四条检察建议:
01
建议对拟收寄的物品做到%当场验视,并落实确保收件员开箱验视的监管措施,做到收寄的物品当场验视全覆盖。
02
根据收寄件必须经过至少一次过机安检的规定要求,结合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建议在收件营业网点全覆盖配备安全检查设备,第一时间完成安全检查并贴上安全检查标识,从源头上消除收寄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03
建议完善对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尤其是要消除对临时聘用的外包人员安全培训的盲区,做到人员培训全覆盖。
04
建议强化内部管理,规范相关制度机制,对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安全处置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禁止继续中转运输。
检察建议公开宣告
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对某知名物流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和上海某城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察建议公开宣告。
此次宣告会由承办检察官周保强主持,邀请1名人民监督员和2名闵行区人大代表,作为第三方现场监督并参加评议;被建议单位知名物流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代表、上海某城物流有限公司代表参加。
公开宣告活动中,承办检察官周保强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快递物品的收寄、中转运输环节存在不规范等情形提出检察建议,并向被建议单位进行释法说理。
两家被建议单位代表均当场表示:将根据检察建议内容,落实制度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管理,落实对收寄的物品的检查,并尽快回函整改情况。
人大代表及人民监督员表示:快递行业涉及面广,涉及人员较多,应该引起社会普遍重视。被建议单位应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保障物流、承运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对收寄物品全面检查的要求,降低运输风险;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检察建议内容,将建议内容落到实处,提升服务质量,确保社会安全稳定,老百姓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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